第1条

**动议中心原则:**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。“动议者,行动的提议也。”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,它们必须是具体、明确、可操作的行动建议。先动议后讨论,无动议不讨论。

第2条

**主持中立原则:**会议“主持人”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,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,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。(主持人若要发言,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,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。)

第3条

**机会均等原则:**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,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。先举手者优先,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,优先于已发过言者。同时,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,以保持平衡。

第4条

**立场明确原则:**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,然后说明理由。

第5条

**发言完整原则:**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。

第6条

**面对主持原则:**发言要面对主持人,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。

第7条

**限时限次原则:**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);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)。

第8条

**一时一件原则:**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。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,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。(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。)

第9条

**遵守裁判原则:**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,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。

第10条

**文明表达原则:**不得进行人身攻击、不得质疑他人动机、习惯或偏好,辩论应就事论事,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。